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被催告人:高州市弘宇铸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 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高人社改令字〔2017〕第015号),并告知你单位与2017年1月22日前把整改情况和证明材料书面报到我局。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我局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高 人社行理字〔2017〕第02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高州市文明路23号 邮编:525200
联 系 人:吴冰、何田、李鸿源 电话:6671306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