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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三书”预警告诫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粤组通〔2014〕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

《关于实施“三书”预警告诫制度的意见》已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4年2月17日

 

 

 

关于实施“三书”预警告诫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坚持抓早抓小,防止领导干部身上的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三书”预警告诫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有举报反映或自身存在不足和问题的领导干部,视情况实行“三书”预警告诫,即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函询通知书》、《提醒通知书》或《诫勉通知书》,及时进行函询、提醒或者诫勉。

二、对领导干部实行“三书”预警告诫,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不是本级管理、但又需要对其实施“三书”预警告诫的领导干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提出对其进行函询、提醒或者诫勉的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三、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其发出《函询通知书》:

(一)对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或者媒体等渠道举报反映的问题,有必要由本人作出说明的;

(二)在巡视、审计、日常管理监督、干部考察考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由本人作出说明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个人家庭发生变化等情况,组织上需要作进一步了解的‘

(四)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其他情形。

四、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其发出《提醒通知书》:

(一)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尚未造成影响的;

(二)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核不属实或基本不属实,但存在方式方法问题,对正常履职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精神状态、工作状态不佳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

(五)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较高的;

(六)存在较轻微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问题的;

(七)   需要提醒本人注意的其他情形。

五、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尚不构成违纪,或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向其发出《诫勉通知书》: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慵懒散,履行职责不正确、不认真,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

(四)不严格执行选人用人政策法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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