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茂名市骏华影视发展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
地 址:高州市潘州豪庭A区(金港湾百货商场1F110、
1F111)
法定代表人:刘吉
案 由:常规用工检查。
认定的事实:我局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发
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 [2019]008
号),告知你单位于2019年1月30日前把相关资料报送我
局劳动监察股并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逾期不报送相关资料
也不接受调查询问。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
字[2019]008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本局门户网
站公告等证据证明。
本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
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高州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户名: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账号:44001691018053000987),并将缴款回执交
回我局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
州市人民政府或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
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8日
备注:此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