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对应《条例》第一条,文字表述基本一致。制定《办法》,依据就是《条例》,目的就是要结合我省实际,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本条规定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对应《条例》第二条,文字表述完全一致。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方向,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等原则。

  解读: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对应《条例》第三条,文字表述完全一致。“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是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在问责工作中坚持这一原则,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体现了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必须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本条规定了问责的主体、对象,对应《条例》第四条,文字表述完全一致。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对应《条例》第五条,文字表述完全一致。在开展党内问责工作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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