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常态化清理工作,依法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市政府决定:
对《印发〈高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等4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对《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19〕2号)和《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21〕1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市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印发《高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高府〔2003〕34号)
二、印发高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高府办〔2010〕22号)
三、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高府办〔2012〕62号)
四、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高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高府办〔2016〕20号)
附件2:
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19〕2号)
修改内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畜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二、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21〕1号)
修改内容:
将第七条修改为: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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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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