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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医药局在我市举办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建设应急演练

高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潜在公共危机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动物间发生鼠疫流行。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本市范围内,1周内发生霍乱10-30例,或疫情波及邻县,发病15-50例。

  4、本市范围内,1周内发生病毒性肝炎、登革热50例,伤寒、副伤寒3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狂犬病3例,钩端螺旋体病、肺结核、流脑、乙脑、麻疹、疟疾各20例以上疫情。

  5、本市范围内,发生5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50-100人发病,无死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以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癔病或不良反应。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病10例以下,无死亡。

  10、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有扩散趋势,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生1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

  3、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邻县,1周内发病50例以上。

  4、疫情波及邻县,且本市在1周内发生病毒性肝炎、登革热50例,伤寒、副伤寒3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狂犬病3例,钩端螺旋体病、肺结核、流脑、乙脑、麻疹、疟疾各20例以上疫情。

  5、在本市范围内,发生2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县也同时有发生,或扩散到其它县(市、区)。

  6、发生从未出现过的传染病疫情。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一起食物中毒事故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病10-50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发生鼠疫、肺炭疽疫情,且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上。

  2、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续发性病例,疫情波及5个以上地级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地级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5、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在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建立我市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市卫生局制定突发事件报告规范。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1)市卫生局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市卫生局;

  (4)市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茂名市卫生局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如本市发生突发事件,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2、市卫生局接到上级或毗邻县(市、区)的突发事件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市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3、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通报。

  4、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后,市卫生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四、应急反应

  (一) 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茂名市卫生局报告调查情况。

  2、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卫生局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局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做好人员的隔离和保护;依法对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紧急措施;落实好公共卫生设施;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开展突发事件病因查找和确证工作。

  (3)对重大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4)必要时,请求省和茂名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与协助,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我市制定或修订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原因查找工作。

  (5)根据有关要求和授权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通报和信息发布。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启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紧急调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局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做好人员的隔离和防护;依法对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封锁;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局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4)必要时,请求省和茂名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计划、经贸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抓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交通部门组织地方相关单位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有关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按照突发事件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布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及事务、舆论宣传、科研攻关、救济物资发放、紧急物资的进口、接受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在省和茂名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调动和调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5)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原因查找、治疗药物筛选;

  (6)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7)根据需要对环境、水源、食物及引起或可能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8)根据需要对人群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9)必要时,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实行紧急措施或者封锁;

  (10)对本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11)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局做好突发事件其它应急处理措施;

  (12)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

  (13)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挥下,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如下:

  1、未发生突发事件时的职责。

  (1)宣传、贯彻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预案;

  (2)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治体系和信息网络;

  (3)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

  (4)收集、分析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

  (5)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资、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

  (6)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办公室就转变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挥下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物资储备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应急药品、疫苗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三)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逐年增加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预警专项经费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金(或储备金),用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全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心理应激能力。

  六、制定各类具体工作预案和方案

  (一)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分类预案。

  (二)市卫生局制定分类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高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建设方案。

  2、高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方案。

  3、高州市重大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4、高州市重大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5、高州市重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6、高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方案。

  7、高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和督察方案。

  8、高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9、高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实施办法。

  10、高州市网络实验室建设规范。

  七、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短时间内,某个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长生不死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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